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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东立法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成年子女“啃老”

发表于2014-09-28

修订后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啃老”做了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根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山东省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根据《条例》,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押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发表于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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