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潍坊维修资金用了877万 3万业主受益

发表于2013-11-20

 近日,记者从潍坊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获悉,截至10月31日,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拨付使用661笔,累计拨付金额达877万余元。

        “目前,已有39个小区3万多户业主从中受益。”据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近期我市维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看,屋面、外墙渗水,电梯故障、单元门锈蚀腐烂及监控老化瘫痪等问题较为突出,而维修资金的有序申请批复和划拨使用,有效保障了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了业主利益和权益。

        维修资金拨付使用661笔,39小区3万业主受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不是税,更不是费,而是在政府倡导下,建立的带储蓄性质的专用资金,专项用于住宅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据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3年10月31日,我市共累计归集维修资金达23.72亿元。

        记者了解到,2011年6月,金城花园小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房屋,为潍坊首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截至今年10月底,我市维修资金申请拨付总预算1253万余元,成功拨付使用661笔,拨付金额877万余元,为39个小区的3万多户业主解决了屋面、外墙渗水,电梯故障、单元门锈蚀腐烂及小区监控老化瘫痪等多项问题。

        “有效、合理、妥善地安排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养护,充分发挥住房正常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寿命,促使物业保值增值,对切实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说。

        申请使用流程有详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要书面同意

        为保证小区顺利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护共用部位和设施,近年来,主管部门积极完善配套措施、简化流程,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新的《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生维修部分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维修资金已足额缴存;二是维修部位属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三是保修期已满;四是发生的维修属大修、更新和改造工程;五是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发表于2013-11-20

 哪些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采访中,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以下四类情况下不能使用维修资金:(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

        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发表于2013-11-20

 相关链接:

        维修资金一家一账户 房屋买卖“钱随房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由政府管理部门代管,并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归集存储,资金的使用须经相关业主同意,在规

        定范围内支用,政府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目前,该资金专户存储,资金交存专户后,管理部门按小区、楼幢、单元、户分级设账,定期计息,核算到户,业主可查询自己帐户的交存、使用、计息及结余情况。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人代收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在收取之日起七日内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及银行交款凭证。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

        房屋所有权转让,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也就是说“钱随房走”。办理房产证时,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提交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维修资金帐户资金证明。受让人应当持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的更名手续。     


发表于2013-11-2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12问

        1.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正常使用。

        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有哪些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4.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5.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自存入专户后,产生的利息和收益归业主所有。房屋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6.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什么?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发表于2013-11-20

 7.哪些房屋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按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8.按什么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多层建筑(含别墅)按70元/平方米交存,高层、小高层建筑按90元/平方米交存;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

        与多层住宅相连的及独立建设的按70元/平方米交存,与高层、小高层建筑相连的按90元/平方米交存。

    

发表于2013-11-20

 11.哪些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12.专项维修资金能退还吗?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返还业主。



发表于2013-11-26

苍天有眼啊,让我在有生之年得以观得  如此精彩绝伦的帖子!

发表于2013-11-26

此贴留言,人生之大幸

发表于2013-11-26

 不错的内容,继续给力了!  

发表于2013-11-27

太好了吧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