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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车位租赁协议物业认为是否有背盛世御景小区共建和谐小区宗旨

发表于2009-12-27

车位租赁协议不知大家有何看法









今天突然在协议中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细节,协议中的甲方是###物业部,乙方是业主。其实在一般的合同或协议中,甲方往往是被服务者,或者说是花钱享受服务的一方。这折射出物业对法律的淡泊,明明是鸠占鹊巢的事,却觉得好像业主是求着物业要去租车位的。业主的公用部分什么时候成了物业公司的








车位租赁协议》有问题,先不谈里面内容,光这个协议的标题就有问题。既然是共有产权,物业并没有拥有车位的产权,何谈租赁?!
  2、按照物权法,共有产权部分是否收费,收多少,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在征得业主意见后决定,但从来没有人来征求过意见。也就是说,没人授权物业来收费的这回事。
    3、退一百步说,即有授权物业收费了,那么收来的大部分费用应当有归业主共有,其余作为物业停车管理的服务费。
发表于2010-07-27
车位租赁协议》有问题,铜门先不谈里面内容,光这个协议的标题就有问题。既然是共有产权,物业并没有拥有车位的产权,何谈租赁?!
  2、按照物权法,共有产权部分是否收费,[url=http://www.hongyi-ty.com]铜门[/url]收多少,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在征得业主意见后决定,但从来没有人来征求过意见。也就是说,铜门没人授权物业来收费的这回事。
    3、退一百步说,即有授权物业收费了,那么收来的大部分费用应当有归业主共有,其余作为物业停车管理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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