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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心城区建成区禁养烈性犬

发表于2009-02-26
 

潍坊新闻网2月26日讯 《潍坊市养犬管理规定》日前出台。根据规定,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以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对犬均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根据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养犬的,养犬个人和单位(以下简称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之日起30日内,持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及饲养犬用途、种类、数量等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免疫证和免疫标志。

       在一般管理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畜牧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免疫证和免疫标志。并每年对所养犬进行免疫。

       按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犬到户外活动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定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纵犬在楼道、公共场地、道路等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等。

       犬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规定明确表示,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毛德春)

 

该文章转自[潍坊新闻网] 原文地址:http://www.wfnews.com.cn/index/2009-02/26/content_3919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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