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潍坊关于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评价办法出炉 意见收集截止今天

发表于2021-09-27
【潍坊关于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评价办法出炉 意见收集截止今天】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提高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评价工作。第三条 评价采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第四条 评价对象包括县(市、区)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服务银行,维修资金使用单位。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包括参与维修资金使用活动的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审计等企业或机构。第五条 市对县(市、区)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评价依法监督管理情况。(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二)管理机构健全,资金管理使用高效;(三)归集完整、续筹及时,保值增值高效;(四)建立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表决、公示查询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与网络化;(五)其他需评价的事项。第六条 对服务银行主要评价履行服务合同情况(一)专组(专人)负责维修资金业务;(二)严格执行有关金融政策和财务政策;(三)按合同约定达到资金保值增值要求和提供其他服务;(四)群众对银行业务服务满意度高;(五)其他需评价的事项。第七条 对维修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评价诚信经营情况(一)依法登记、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提供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信用较好;(二)合同规范,严格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提供合格以上产品;(三)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到位;(四)业主单位和相关业主对服务满意;(五)档案资料完整,后期服务较好;(六)其他需评价的事项。第八条 维修资金使用单位下列行为列入负面清单:(一)同业主单位或关联单位串通,虚增工程量、虚定报价、应招标未招标或围标施工企业、审计造假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二)施工材料以次充好,未按施工工艺施工;(三)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四)质保期内没有履行保修责任;(五)其他情形。第九条 市每年下半年对上年度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综合评价一次,主要委托第三方组织。县(市、区)每半年组织评价一次,重点对服务银行和维修资金使用单位进行评价,其中群众对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所占分值不得低于40%。第十条 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市级每年抽查维修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总维修项目的5%,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抽检比例不低于50%;县市区重点组织维修项目审计,抽检比例不低于30%。审计所抽查的维修项目作为评价的主要对象。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的运用(一)对县(市、区)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使用情况的评价结果,纳入对部门的综合考核,形成的审计、评价报告报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督查频次,直到问题解决。(二)对服务银行的评价,市区进行统一排名,后五名,第二年原则上不增加存款,连续两年在后五名内的银行原则上启动退出程序。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按合同约定直接解除合同;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县服务银行参照上述原则执行。(三)对维修资金使用单位的评价,将评价结果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推荐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委员会。凡发生第八条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维修资金使用“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参与涉及维修资金的相关业务,将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信息推送给相关主管部门,录入企业信用系统。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把第三方对维修资金评价和审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第十三条 评价记分规则另行发布,结合每年工作侧重点,于评价前一个月发布。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