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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如何收取小高层物业费

发表于2013-09-27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2、也就是说在你们订立购房合同之前,房屋出售方(即建设单位)必须出示《临时公约》并加以说明,如果买受方经了解该公约后并出示书面的同意书,在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才有权收取该公约约定的费用,否则无权收取。
3、就你所提的问题
第一条问题,如前期有约定则后更改属违约行为可拒绝支付。
第二条问题,如前期对方出示了临时公约并经你方签字同意则依该约定,如没有出示临时公约则无权按年收取,就此收费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问题,该收费项目没有法律依据,只能依约履行没有约定不能收取。

发表于2013-09-27

小高层的物业费和高层都差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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