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5月1日新出台的一些法律措施,先看先知道!

发表于2013-04-28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官网发布公告称,《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进口乳品标签上标注获得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这意味着今后那部分“吹水”的洋奶粉将不能再信口开河。

奶粉商随口“吹水”真相成谜

根据质检总局日前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外交途径确认是指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确认”。

业内人士认为,质检总局之所以设立如此严格的官方把关门槛,是因为一些“出身不正”的洋奶粉普遍存在“吹水”成分。“一些在国外市场根本见不到的品牌,来到国内都声称自己是国际品牌,得过这个那个奖,其实都是欺骗消费者的。”

近日,记者在市内一家大型超市里的奶粉专柜看到,不少洋奶粉为显示其品质优良,普遍在外包装上突出标注“原装进口”或各种食品类认证信息。以一款宣称澳大利亚原装进口的婴幼儿奶粉为例,外包装上宣称获得认证有:“原产地澳大利亚”、“欧盟有机食品”、“澳大利亚农牧林业局健康证明”、“澳新食品标准局食品标准法典(FSC)”、“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出口商品指令(PGGO)和加工出口管制食品命令(PFO)”等多达近十个。

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5月1日起实施

从今年5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届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昨日,市车管所就新规的主要变化内容进行了解读。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解读:之前国家没有相关规定,致使部分长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流失在社会上,极易造成安全隐患。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至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解读:部分海关的进口车辆或汽车企业长期库存车辆等均可能存在超过2年才办理上牌的情况。这部分车辆安全状况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更加符合从严要求。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性质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解读:比如,已使用5年的出租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汽车后,该车使用年限并不是和其他自用轿车一样为无限期使用,而是只能够按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规定,继续使用3年。

商务部发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今年三月发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应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发表于2013-04-28

我们的旧家具家电终于有办法处理了

发表于2013-05-03
盛世啦啦,您好!您所发的帖子“5月1日新出台的一些法律措施,先看先知道!”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点击查看更多潍坊盛世华府业主论坛固顶帖>>
点击“版主推荐”查看潍坊业主论坛固顶帖和精华帖。
发表于2013-05-06

现在这些都有的管了?

发表于2013-05-06

好像没有什么具体的内容

发表于2013-05-06

奶粉问题真是让人操心

发表于2013-06-05
引用:冰蓝的笑 在2013-05-06 16:50:31写道:原帖
现在这些都有的管了?
 

  说是都管了,具体不知

发表于2013-06-05
引用:老虎鞋 在2013-05-06 16:54:11写道:原帖
好像没有什么具体的内容
 

  但是人家还是颁布了

发表于2013-06-05
引用:街头风景 在2013-05-06 17:04:46写道:原帖
奶粉问题真是让人操心
 关于下一代的问题
发表于2013-06-09
盛世啦啦,您好!您所发的帖子“5月1日新出台的一些法律措施,先看先知道!”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