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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调整核定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表于2010-03-11

关于调整核定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潍人社发【2010】11号
 

关于调整核定2010年度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1、市统计局公布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815元,月均2401元。据此,将2010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为最高7203元/月、最低1441元/月。企业退休费计发基数为2402元。
2、2010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最高为2401元/月,最低为1441元/月。
3、2010年度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2010年3月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扣除住房补贴)作为划入基数。
4、调整大额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自2010医疗年度起,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筹集,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经单位申请,可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每个医疗年度初始之月,从退休人员养老金帐户中一次性扣缴。
自2010医疗年度起,困难企业(含财政零补助的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调整为5%。
5、调整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2010医疗年度,市直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为每人13670元。
二、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调整是社会保险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如实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增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注重工作机制创新,切实强化稽核功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力争在核定缴费基数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确保年报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联合下发的《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劳社办[2003]2号)的要求,对本单位职工2010年度的缴费基数(即“上年月均实得收入”栏目)如实进行填写,按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对瞒报、漏报及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第16号令)和《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第158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市直参保单位申报注意事项
1、市直2010年度社会保险年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各参保单位可登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wf12333.cn/), 点击“2010年度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年报”查阅年报通知及相关要求,根据年报业务办理流程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已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进入申报管理→基数申报管理模块在线操作,按要求完成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及上属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基数的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具体事项请与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102737)。
2、对于未正式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可携带U盘到社保服务大厅拷取数据,根据指定文件格式生成电子版报表连同其他指定书面材料上报市社保中心(年报汇总表和明细表登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首页,点击“2010年度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年报”进入“表格下载”处下载)。
3、在市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只需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上年月均实得收入”栏目);不参加养老保险仅参加医疗保险及其他险种的上属企业,需同时申报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基数。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上属企业,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上报的次月起按新基数划入,此前的按原基数划入,不再补记。
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执行同一标准。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按2010年3月份养老基数调整变更。
5、市直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工作截止日期为3月31日。年报数据通过网上或U盘申报结束后,各参保单位务必于31日前携带以下材料到社保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否则视为未申报。具体材料包括:
企业:(1)社会保险年报汇总表和明细表(栏目内容填写完整,A4纸打印,汇总表一式三份,明细表一式两份);(2)09年6月、12月份附工资发放表的会计记账凭证原件及12月份的复印件、工资支出明细账原件 ;(3)经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2010年3月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证明(仅限上属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2010年3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6、参保企业填报内容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职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由单位专管人员或劳资人员代签,但必须通知职工本人认可。因填报不实或未经职工认可出现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在职职工逾期不报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逐月确定应缴数额。
7、为保证计算机管理数据的准确,参保企业年报期间人员增加调整工作暂停办理。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发表于2010-03-11
@——@
发表于2010-03-16
发表于2010-03-16
发表于2010-03-17
潍坊工资最近几年每年都保持20%以上的增长。
发表于2010-03-17
发表于2010-03-18
厉害!
发表于2010-03-18
引用:木有排骨 在2010-3-18 8:28:29写道:原帖
厉害!
 
 被少数有钱人拉高了!
发表于2010-03-18
引用:19870613 在2010-3-18 8:53:42写道:原帖
 被少数有钱人拉高了!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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